法律问答

同居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经双方协调,孩子归男方抚养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追究该女的责任? 同居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经双方协调,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予一定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但是女方在前两个月后就断了经济上的抚养费,且自己断绝了与孩子的来往,这样的情况维持了三年,那么,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追究该女的责任?

2019-06-29 06:4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如果男方同意女方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或小孩已经成年的,女方可以不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而不要求另一方承担的,另一方就可以按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而生育的子女,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子女的父母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处理。
  • 同居孩子两岁: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登记离婚和向法院诉讼离婚。因此,双方对离婚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又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要求向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居所地一年以上的,可直接在原告居所地法院起诉,具体看案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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