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吉林省高法有没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依据或标准?特别是造成人身残疾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等等?

2019-06-29 11:4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换言之,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若有残疾或死亡,已经按照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给付的,就不再给付精神抚慰金。
  • 造成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后果。人身损害所受到的损害是人的身体、健康、生命被造成侵害,导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其侵犯的权利须是生命权、健康权,且这种损害所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可计量的。
    例如,员工因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导致工资的损失。人身损害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着痛苦,这也是一种损害,例如,毁人脸容,受害人可就这两种损害请求赔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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