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有真实的对外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把财产约定到男方名下,债务约定到女方名下,协议时间超过一年,夫妻中的女方可以以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第三方利益,提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吗

2019-06-30 13:13: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财产约定书范本,适用于一方拥有公司股份,因为家族的原因或其他考虑,不希望婚姻登记后,另一方介入公司事务或与公司资产发生关系,而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明确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权归属,以避免婚后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葛。本范本只强调一方公司股权问题,至于婚后其他财产并未明确约定,只提及依婚姻法规定处理。
    毕竟是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准备的法律文书,应把握尺寸和语气,应以能够让另一方能够自觉接受为宜。该分清楚的要分清楚,不该分清楚的还是原则一些好,这是起草这类文书应当注意的。
    敬请律师同仁提出意见,以期完善,方便类似业务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结婚或未婚证明。  ⑷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  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
  •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
    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
    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 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  分夫妻双方间的债务承担和对外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就夫妻间的债务而言,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这是夫妻双方对债务问题的意志体现,法律不强制办理公证手续;就对外债务而言,夫妻之间也可以对此作出债务承担的约定,但只是对夫妻之间有效,对外即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除非债权人同意按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才对债权人有效。
    同样,是否公证也是自愿的,法律不强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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