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临时工伤伤了手筋,治疗了50天好了,还要求我赔偿他3个月的工费,这样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19-07-01 08:31: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工伤结果出来之前,公司是不能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伤者可以主动申请离职。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得根据你的伤残等级,以及你所属的统筹地区确定。
      1-4级单位是不能和伤者解除劳动关系的;5-6级的话,只能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则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 1、委托律师处理工伤赔偿,一般的收费标准参考如下: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赔偿标准: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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