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地上出现了工伤事故可能会致残 老板不愿意做工伤认定 说他会被罚款 我们自己去做又怕撕破脸后老板不再支付医药费 不做又没有法律保障怎么办 老板态度还行说医好了之后再谈赔偿事情 就是一直吹我们用医疗卡去保险 这个能报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7-01 19:2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来说,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
    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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