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在吗?我是XX工厂里的一名员工,厂里不允许带金银首饰进车间,宿舍又没有提供放贵重物品的柜子,我看好多同事都带进了车间,于是,我也带了钻戒进车间,8/3号,由于工作不便,我便把戒指取下,放入了工衣口袋,下班过安检打卡下班前还发现在口袋,过完安检,由于物品多,下班人员也多,着急,东西拿了就走了,到了换鞋的地方,还要再过一次安检,现在感觉戒指当时都已经没了,只是当时没注意。到了下午大概3点多的时候突然想起来戒指,到处找了以后才发现不见了。当天晚上我去厂区调了监控,可大部分都是坏的,能看的也没发现异常。到了今天8/5号,我自己写了一份寻物启事,也没用。以上就是事情大概。请问,我这种情况,厂里有责任吗?应该承担赔偿吗?我应该怎么跟厂里说?该跟谁说呢?

2019-07-02 15:40: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
    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人有以下责任:
    1.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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