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包工头,在工地施工期间,工地上材料不够,想改变材料,又怕甲方不愿意,于是工地上项目经理,及工长多次打电话要求连夜施工把剩下的活,干完,导致工人摔伤,现在工人己出院,其间治疗费就花了6万多由我自己垫付,工人提出10万赔偿,我找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没钱,建筑公司不管,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没有资质,也没有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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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约定出了事由包工头承担”,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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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在从事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
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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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
拆迁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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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