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现在的男人都是第二次婚姻的结合,婚后我们生了一男孩,三年了,他就从没有关心和照顾过我们,只顾自己的工作和娱乐,抚养孩子的事成了我及娘家的事,而且没给我们任何费用,所有家里的日常开支和育儿费都是我一个人在支付,现在反而说我不会带小孩,甚至还抠打了我,我很想解除这种没有家庭温暖及幸福的婚姻,儿子给他抚养,但是我这三年的青春和付出的辛苦能不能申请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并且需要办些什么手续,提交什么材料?

2018-08-15 22:1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 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两人经协商,对解除双方间夫妻关系、小孩抚养及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然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一种方式,所有走协议离婚,只有单方行为肯定无法达到离婚效果;诉讼离婚则只要无法协议离婚又想离婚的另一种离婚途径。
    因此,如果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又坚决离婚,可以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不是起诉离婚就可以达到离婚的效果,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裁决是否离婚。
    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并非一方向社会公布解除就解除,而是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达到离婚效果。
  • 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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