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三年服务期,管理培训生的职位。现在工作了两年半,想辞职,但怕被要求赔偿。工作期间接受了大概6次专门为和我一批的培训生进行的职场技能培训(包括沟通的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还产生了差旅费;另外,公司派遣到XX2个月,称为培训,实际也是每天上班工作,不过公司提供了3万元左右的住宿和伙食补贴。想问,如果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我赔偿?谢谢。

2019-07-04 18:24: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告知义务,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是在他跳槽前必须注意的。  当然,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况,那么,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规定  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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