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咨询。本人及阿姨在杭州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一年到18年1月底,房租季付,有签合同。第二季度的房租4月底已缴。房东5月突然通知下个季度开始每月涨700租金,并且17年底还要涨租。我们不同意,房东根据合同“「租凭期限及约定第5条: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租凭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凭期满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凭合同」”表示有权终止合同在下个季度增加房租。并且合同内只有约束乙方违约的规定并需支付甲方总租金20%的条例,没有甲方违约的规定。请问律师,房东是否有权在合同期内单方面增加房租提前终止合同?房东的行为是否违约?如有违约是否需要对乙方做出补偿,如何补偿?我们是否有权依原定合同继续租住至合同期满?期待律师您的专业回复。谢谢!

2019-07-05 15:1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的,可以续租。
    1、续租时,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人,以免对方将房屋提前挂牌出去,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
    2、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如果房东提出了租金逐年递增的条款,则看清市场涨幅情况,把租金涨幅控制在一个数字上,以防房东日后再调高房租,房租上涨幅度可参考市场价。
    3、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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