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2007年因患有抑郁症自己从广州市的一座立交桥上跳下来,造成下肢瘫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出事之后,我丈夫就不让我回婆家,把我和我儿子送回我娘家,并在司法所的协调下签了一份两年的协议,答应每个付1500元给我娘家做扶养费,但是他付了2000元之后就消失了,一直到现在,两年多来他再也没有拿一分钱来,也没有再出现,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我的病也给耽误了,还要做的手术也给耽误了,在这期间我们多次打电话去他在广州上班的公司,他却让他公司的人谎称他已离职,但我已证实他还在那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得知他回老家我们也赶过去,他也躲起来。这样我丈夫的行为是否已构成遗弃罪?如果是的话,我应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他,是在他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还是他现在上班的城市的法院即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他?我可以去公司局报案吗?我知道他有财产要如何才能证明?除了要回这两年协议里的钱之外,我可以要求法院让他一次性付出以后的扶养费吗?

2018-08-16 07:35: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遗弃罪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老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人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且其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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