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亲戚开车搬运的,有一次操作时砸伤了脚,趾头粉碎性骨折,对方公司说只负次要责任,只承担医药费,但是误工费等不承担,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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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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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
而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在原告主张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差异在于双方举证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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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