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在2012年离婚的,我前夫是上班的,我自己开了一家店自己干的,离婚时我们是自愿协商的,店归我管里,房产一人一半,他上班挣的钱他自己拿着,楼房的产权都是儿子的,结婚前买的,当时说就是给儿子结婚的,还有一套也是儿子的产权合同,离婚以后,出于心软,又从新在一起生活到17年六月份,因家暴纠纷等原因,又一次分开,为了躲气我在外打工一年半,回家后我前夫把我的店给占有,我想在一起继续干店他就不让我参与,他想和我同居,但不让我管店,店的法人是我,而且我们并没有办复婚手续,请问律师我怎样拿回我的店我

2019-07-06 19:1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2、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首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那么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作出的首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既然首次离婚之时,双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合法有效处置,
    那么双方若复婚后,上次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显然在二次复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任何关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其中的财产还包括房产。
  • 婚外情如构成同居,可以。因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 也未必。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 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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