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赁公司以是房主哥哥为由 将一套抵押房租给了我 ,租赁合同签的特别潦草 现在刚过3个月 贷款公司以回笼资金为由让我再签一份2年的合同 否则就出卖 转租 而且不承认我签的这份租赁合同 态度恶劣 言语嚣张

2019-07-07 13:47: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应该严格审查房产证的共有人一栏的内容,如果房子有共有人,没有共有人的同意,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是部分无效的;

      
    二、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尤其是营业房借款人承诺办理了房产证后,办理抵押手续,但是,有时可能就忘记了,从而形成风险。

      
    三、抵押登记后,信用社应该将产权证件归还抵押人,保留它项权利证即可,信用社习惯的做法是保留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种做法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 企业抵押贷款
    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
    企业贷款金额:一般为50万~10亿元
    基本要求: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公司注册与营运1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
    利率费用合并一般为8%-14%之间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