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5年离职5个月后又回来这个公司,工龄能不能算以前的,还是从新算工龄

2019-07-08 10:26: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拖欠工龄工资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讨薪。首先要有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招聘简章、记录以及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上岗证、工作证、出入证、饭票、加班记录、押金收条、工资欠条,日后用于依法追究所属公司欠款的证据。
    而且,还有8个正当且合法的途径可帮助员工兄弟讨薪:
    一、先协商。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2.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3.讲明政府和法律对拖欠工资的处罚,让老板们心生敬畏。
    二、拨打电话
    12333、
    12348、12351。当员工们不知所措时,可以拨打这3个电话,咨询并获得维权帮助。
    三、申请调解。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
    四、找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遭遇拖欠工资,员工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五、找政府。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六、申请仲裁。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打官司。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打不起官司的讨薪一族,可以向欠薪老板和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地38条的规定,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3、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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