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8月离婚,当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孩子的爸爸。但是从离婚开始,孩子一直和我生活。孩子已经念完幼儿园三年,今年9月开始上学前班。这段时间都是我们两个一起生活,分开的第一年,孩子爸爸在外地工作,几个月回来看一次孩子,期间很少打电话。分开第二年,孩子的爸爸考回北京读博士,一周的周日来看一次孩子。如果学校有事就两周来看一次。他基本没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明年孩子的爸爸,博士毕业,他想带走孩子,去他工作的地方上小学。我能争回抚养权吗?

离婚
2019-07-08 20:43: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
    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