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年前法院判决我陪偿吴某2万多元,判决书下达后法院未执行,也未书面传达于我,原告也没有找我,现在法院叫去执行局,是否合法?

2019-07-09 13:18: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
  •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