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3月份,我与对方签订了挂靠物流公司车辆及车辆运输线路合同,签完转让合同几日后对方立马与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因与转让线路有重叠区域以及对方在已转让线路上的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请问这算违约吗?还是算欺诈?

2019-07-10 07:44: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加盟合同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 卖车的转让合同,实际上是购销合同一种,属于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是需要贴印花税票的。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 劳务派遣的职工提前离职的,涉及违约的违约金最大额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职工支付培训费用、或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则职工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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