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离婚
2019-07-11 08:51: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般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有以下情形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4,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孩子如果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的,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没有特殊的对子女抚养不利的情形,孩子的抚养权属于你。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你老公说从他们家借款15万元用于买房他就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此事,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售出,财产应该平分。
  • 你好,抚养费一般为收入的20% -30%,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2.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
    11、12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