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8.10.14日在江苏省苏州昆山市,早上上班期间从车上掉下来摔成股骨胫粉碎性骨折,10.17做了内固定手术,11.3号出院,主治医生说半年脚不能碰地,给我开了一个月的工伤休假证明,之后让我回老家修养,眼看一个月的休假证明就到期了,我到当地的周口市中医院复诊,拍了片子让医生看了,医生说半年也好不了,但是开不了工伤休假证明,只是开了一个笼统的“”坚持不负重3月以上“”可是社保局不承认这是休假证明,可是没有工伤休假证明,我休息没人发工资!怎么办呢!我应该找谁呢

2019-07-11 11:46: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 工伤职工,享有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应当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正处于工伤期间,但只要符合条件,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2、若当年全年在工伤期间,不能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可协商,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员工不同意跨一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要求用人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劳动合同,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