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是一家小公司的法人,另外一个公司想和我参股,占股51%,但不出资,我们的合作合同里写的是他的公司对我的公司没有管理权,处置权,利益分配权等,他的目的是以后上市,如果上市成功给我一定的股份,如果上市失败就和我取消合作。这其中我有什么风险吗

2019-07-11 14:0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风险性:公司上市不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付出成本的过程。这样的成本主要来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公司为了满足上市的条件而花费的成本,主要有资产债务重组的成本,雇佣职业经理人的成本,为满足企业业绩要求而增加的前期财务成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成本等。
    第二方面,公司为上市而花费的直接成本,包括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费用,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保荐费用,律师事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会记事务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事务的评估费用,财务公关公司的公关费用,证券监督部门缴纳的审核费用,向交易所缴纳的上市费用,印刷公司的印刷费用,媒体公告费用等。
    这些费用大部分都是在公司获得成功融资之前需要由企业支付的。
    第三方面,企业为了维系上市而花费的费用,包括每年需要向交易所缴纳的上市费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审计师的费用,定期召开会议的费用,发布公告的费用,为了满足上市要求的变化而花费的费用,这些费用的付出,增加了公司的成本,也是每一个上市的公司应当合理测算的。

  • 1、新加入股东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需要根据他们的出资额来分配股份,但是可以溢价来对他们出售股份。
    3、如果不做工商登记需要另签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
    4、不可以预留一部分给未来投资人,你们四人的股份总额必须是100%。
    5、何时达到注册资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受法律的时间限制。
    6、决策权可依章程来定,也可以按股份份额、一人一票,关键在于你们的选择但事先章程中一定要注明。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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