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涉及了购买人身意外险,未涉及其他保险;2.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从员工工资里扣除;3.劳动合同中签订的试用期为两个月:6月22日入职,申请转正日期为8月21日,但8月所发工资还是为试用期工资,公司方面表示试用期延长到9月1日生效;请问以上行为怎样维护个人权利,如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1 16:51:5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最低限,没有任何规定说试用期工资就是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相议就提出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时,劳动者应当并且有权提出异议。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进行约定,用人单位想延长试用期的,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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