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办独生子女证,现在我的结婚证是19988年一月办的,孩子是1997年11月生的,是生完孩子才办的结婚证,社区说我们是未婚先孕,不符合办证条件,可是我们就是一对夫妻只生了一个孩子,虽然现在二胎政策可以生了,我们过了生育年龄了,不能生二胎,我们应该还算是独生子女家庭,为什么就不给办独生子女证呢?

2019-07-11 20:4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财产分配与独生子女证无关的,离婚财产分配是夫妻双方的事,但要想分财产给子女,可以夫妻双方协商。按照规定,离婚后,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再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 二胎生育证申办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免冠近照各2张。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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