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工厂上班受伤,工伤认定已经认定了,住院时医药费公司出的,伤残鉴定还没做,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工伤索赔
2019-07-11 22:40: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上班时候受轻伤,不够伤残鉴定标准,上班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不够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并不会影响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 工伤赔偿的一般标准:(未够伤残等级也需要赔偿,只是范围的区别)
      1,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您好,建议申请工伤鉴定,如果留下伤残,可以做伤残鉴定,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二次治疗费用单位应当承担,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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