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去医院看病,当初去看病的症状本来应该脑梗是主要病因(后来发病后我们才知道),门诊的医生把心脏病当主要病因在主治,住院还住在了心内科,心脏是有问题,但是那不是主要病因我认为,所以医生没有对症下药,本来在看病之前在家里只是间歇性的眩晕,无呕吐现象,但是住进医院以后就开始呕吐,眩晕,病情加重,无法进食,跟医生交流,他也无法给出答复,我们也担心父亲的身体,怕被他们拖下去把父亲的身体看坏了,关键是一开始我们认为是医生的用药有问题,所以会导致不断的呕吐,所以住了五天医院我们就自己要求出院,要求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出院以后我们想观察几天,看看到底是不是医院用药的问题,所以也没有及时去更高一级的医院,结果一拖过了几天父亲病情加重,送到高一级的医院,医院确诊为脑梗,现在四肢瘫痪,高一级的医院医生说这个病只要发现的早,早治是没问题的,就是发现的晚了才这样,所以我认为最初那个医院是有责任的,最起码说住院五天他们没有查出病因,没有对症下药,才会导致现在这样,而且最初的那个医院的医生在出院小结的那个报告上还说是痊愈出院,是痊愈吗,痊愈还会过几天就脑梗,而且他们也做了一系列头部的片子,CT、磁共振都做的,难道他们是真的不知道有脑梗的迹象,脑梗这种病不是突发性的,它是有个过程的。我就是想咨询一下那个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7-15 10:38: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药品医保政策要求,住院病人凡基本药物可以直接医保报销,基本药物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政府基本药物目录,与医院、药店、社区诊所没有关系。基本药物由专家组审定,定期公布。
    基本药物是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常用药物目录,有几百种,作为医师的常用药和首选药物,这类药物公布了价格,基层医院统一招标购买,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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