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老公出轨了,我想跟他离婚。但是我没有实质性证据,双方有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他现在反悔了,不肯离婚,请问这份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我小孩9岁,有一套房子,我们协议房子给他,孩子归我,银行贷款10万,其中6万是他花掉的,还剩4万。如果我现在起诉离婚的话孩子判给我的几率有多大?法院会怎样分配我们的财产?孩子从小到大都是我带的,一直在我身边,我们一直两地分居,我现在暂时没工作,他工资2400。孩子说他愿意跟我生活,对他爸爸也没什么感情。

离婚
2019-07-15 10:50: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注意事项
    1.警惕对方利用你离婚心切的心理。你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中写的是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当你办妥了离婚手续,找对方分割财产时,会发现对方在装傻,不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了吗,还分啥呢?
    建议:在协议中列清各项财产,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2.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你发现对方大大方方地答应将共同居住的房产归你所有。可是你想得到他实际在别处还有好几套房子,银行里面还有巨额存款呢?你认为分到房子了,心里乐开了花,实际上你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超过好几套房子。
    建议: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或者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3.警惕对方拒绝迁移户口。办妥离婚手续后,按理说对方应该及时将户口迁出。可是你会发现当你联系对方,要求对方迁户时,对方要么不接你的手机,要么说没有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
    建议:约定迁移户口的时间,逾期或拒绝协助过户的,应付较大的一笔违约金
  • 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受害方可以到法院以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离婚,通常法院不需要经过调解直接判决离婚。
    一般在三到四个月左右判下来
  •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