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朋友担保贷款 当贷款下来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把银行卡交给我朋友 而是交给了朋友的侄子让其带回 导致贷款被侄子挥霍无法追回 请问各位我还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

2019-07-15 10:42: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不代表担保人就转化为债务人;一旦债务人无力或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起诉债务人,并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n担保人在偿还银行贷款(或被法院执行)后,就具备了对原贷款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人转变为债权人,债务人不变,之后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偿;n至于能否要到,主要看债务人财产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