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情况是这样的,我妈在一个厂做了七八年了,不过期间也换了几个老板。最近这一个老板是去年五月份接手的。之前的工龄以买断,该给的补助都给了,但是厂名没变。我妈在九月份检查出癌症,去检查前有跟公司写了请假条,但假期满后犹豫病人来不了公司写请假条就跟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电话说了一下情况。我现在去他们公司说他以自离,工资有全部发放给本人。请问这合法吗?还有在职期间患癌症公司要负什么责任,有什么补助?我妈59岁,走劳动法程序这年龄应该不受什么影响吧?

2019-07-15 10:34: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
    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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