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谈好委托事宜后,填写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却用了别人的名字,这个有风险吗?

2019-07-16 10:17: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代理不同的是,首先,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保管合同中,受托人保管他人货物。
    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再次,代理基于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是基于委托合同。此外,存在着有代理而无委托的情形,如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存在着有委托而无代理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的委托,只是在事实行为方面的委托,而不是法律行为的委托。
      例如,某甲因出国,委托某乙替其保管一辆汽车,某甲和某乙之间有一个委托合同,某乙是受托人,而不是某甲的代理人,因为某甲只是委托某乙替其保管汽车,而这种保管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本质(代理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
    所以,某乙只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而不是代理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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