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今年7月11号正式签合同入职的,合同期为半年。店内的菜单产品配方和原物料人员管理都是我在做。做得还可以。但是老板在8月24号请辞了我。跟我说:“现在店内经营不是很好、跟我商量下在我这里节约开支。”我当时保持理解的态度同意了。然后约定好发我30天就是一整个月的工资,按照合同应该发我6000元整。然后说9月15号一起结工资。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我走后老板跟手底下员工说是我自己离职的,说我不识好歹给那么高工资还不做。然后紧接着过了半个月老板给我发消息叫我把我以前进货的原物料退货、全部退货,不然就扣工资。虽然说是不太可能的。但是我还是跟供应商商量了,把一些产品可以退的就退、不好退了就不要退了,但是老板也没回复。然后我到9月15号拿工资。老板直接把我领到仓库让我把这些原物料都退货、否则就扣工资、并且要求我离开宜兴、不准在宜兴就职,否则就一分钱不给。另外还诬陷我透露商业机密。说我在他们店做了。有跑别人店做。很明显,很肯定。配方和产品我都没有透露给外人,因为这本身就是职业道德。但是他们不信,就是不给我工资,6个他们家里人都帮着一起说我怎么怎么不好,就不给我工资。想要工资就必须离开宜兴、还有

2019-07-16 21:5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但一般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实际的保密协议违约金数额,是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的。

  •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 离职后不发工资:
    1.最后一次向老板明说让他支付你所有所欠工资.并明确告诉他如果他还不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他不给.协商不成,不要拖,马上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并要求劳动仲裁.
    3.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
    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4.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你.
    5.决定受理的案件,你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你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7.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胜诉,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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