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写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9-07-18 06:5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字,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婚后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的书面协议。  只要这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签署,协议内容本身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1.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拿到离婚证之前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仍为夫妻共有。
    3.但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不受拿没拿到离婚证影响。
  • 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但是一般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这个约定驳回你的请求。
    3、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