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 我和她结婚快两年了,2017年3月孩子出生,出生后就因缺氧住院前后住院2次,后期还复查了,花尽了我所有的积蓄还负了债,到孩子7个月再复查时医生给的诊断结果就是,精神发育迟缓,运动障碍。孩子以后可能会失明,会脑瘫。我们去了西安北京也看了诊断结果都一样,只能终身做康复治疗。然后她就开始和我频繁的吵架,每次都是丢下孩子回娘家,然后我去说好话叫她回来,发生过好多次了。孩子在医院一个疗程需要将近两万块,她听别人的建议,在微信上的 水滴筹 中发起了一个月的爱心捐款,共筹得5.4万余元。钱在她的卡中,在医院已经缴费了2.4万余元,还剩29780元。前几天她在医院照顾孩子,就因一些琐事的小事又开始吵了,在医院吵的,她报了警,说我家暴,病房的其他病人家属都是看到了我没打她,我是看她打了110气急之下摔了她的手机,民警来后,调查事实后,发现我并没有家暴,就是两口子的小吵架。然后民警连笔录都没做,就走了。后来我抱着孩子回家了,我父母劝她回家,她和我父母回家的途中,就消失了,丈母娘的电话根本不接,找也找不到。医院里还有些余额,等钱用完了还得缴费,我现在为了照顾孩子连工作没了。我就想咨询一下律师您,我想要用法律来追回善款,和追究她的责任,该怎么办。谢谢您!

2019-07-18 07:02:0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