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次月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但是直到2017年才开工,这样会收到行政处罚吗

2019-07-18 11:56: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首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  
    (8)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二)重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备注: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时,要求一律携带数字证书。  网上审批申报流程:  
    (1)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扫描(或电子文档)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报→市环保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提交与网络一致的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窗口核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2)申请者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环保局窗口录入受理→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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