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某个劳务单位交了钱去香港工作,但原来单位开始只是口头说去香港工作是正常不是黑劳工的,并且签了一份“委托办理出国互相保证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是注明以旅游签证形式但现在交钱之后说是黑劳工,因为我办的是旅游签证不是工作签证,现在我想追讨我已交的钱能追讨吗?对这种情况这个单位有这个资质代理劳务输出吗?对这个劳务输出不合法能否追讨回我相应的利益?签的协议要是不合法,哪他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效吗?谢谢!

2019-07-18 12:31: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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