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使用协议 甲方:XXXX村村委会 乙方:XXXX厂 通过公开投标,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座落于XXXX院内,房屋26间,占地面积4XXX平方米(南北XX米,东西XX米,见平面图)。甲方愿将上述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共计人民币X万X千X百元整。乙方使用权限为七十年自二000年X月X日起到二0七0年X月X日止。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房屋所有权永久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付款方式:价款X万X千X百元整自签协议之日当天全部付清。 第三条:乙方根据需要有权将旧房拆除和另建新房,甲方不得干涉,自交款之日起,乙方可以在院内建新房,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原有树XX棵归乙方所有,价款均在X万X千X百元之内。 第五条:本协议标的所用电,院外供电设备由甲方负担,院内供电设备由乙方负担,甲方要确保以防用电需要,否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乙方大门若朝南,门前道路用地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无偿使用,否则按本协议价款5%给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如需办理有关产权证件,均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八条:平面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九条:法律责任:乙方逾期付款,应缴违约金。甲方违约按本协议标的20%给乙方赔偿积极损失,如给乙方早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比例,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返回,如甲方中途终止协议,应赔偿乙方X万X千X百元加上乙方所有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违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交款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00年X月X日 听说我们村最近要拆迁,这是当年

2018-08-17 15:4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每日应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就应每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 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  市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下字第    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  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