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私立培训机构学前班教师。
2019年1月因工作量分配与薪资待遇不符,和领导谈加薪未果,提出辞职。
因为家长认可我的工作,询问可否挽回、是否第二天就不来了。
我回复:按机构要求有一个月的时间让机构安排新老师进行交接。
可是第二天一早,领导就强迫我以‘’个人名义‘’辞职,我没有同意,写了‘‘薪资过低’’的实情。 我略有劳动法概念,知道机构的要求不合法。各种恐吓无效之后,也只好同意了,并让我立刻离开了机构。
随后,该校区负责人给每位家长打电话,说我找到更高薪资的机构。请家长们接受新老师。
家长们问我是这样吗?您不是说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吗?怎么现在就走了?
我也觉得哪里不对劲,直到现在才反应过来,是不是当时我不应该走?
P.S 我还在这个机构,只是学生由原来的19人变成2人,按编制每班2位老师分担教学任务,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现在每周48.3小时。
机构的说法:你只有2个学生。
我只觉得不对劲,可是又说不出来,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