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私立培训机构学前班教师。 2019年1月因工作量分配与薪资待遇不符,和领导谈加薪未果,提出辞职。 因为家长认可我的工作,询问可否挽回、是否第二天就不来了。 我回复:按机构要求有一个月的时间让机构安排新老师进行交接。 可是第二天一早,领导就强迫我以‘’个人名义‘’辞职,我没有同意,写了‘‘薪资过低’’的实情。 我略有劳动法概念,知道机构的要求不合法。各种恐吓无效之后,也只好同意了,并让我立刻离开了机构。 随后,该校区负责人给每位家长打电话,说我找到更高薪资的机构。请家长们接受新老师。 家长们问我是这样吗?您不是说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吗?怎么现在就走了? 我也觉得哪里不对劲,直到现在才反应过来,是不是当时我不应该走? P.S 我还在这个机构,只是学生由原来的19人变成2人,按编制每班2位老师分担教学任务,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现在每周48.3小时。 机构的说法:你只有2个学生。 我只觉得不对劲,可是又说不出来,请指教。

2019-07-19 01:27: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与没有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教学合作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关键是看该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什么证书,这个证书是哪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要有,如没有就不能开展培训业务。假如需取得证书才能开展培训业务,而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教学合作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辞职拖欠工资的情况下,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一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加班加点的计算: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 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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