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周日我在台州当地XX驰4s店签订购车合同,付了定金一万,这几天从网上了解到合同中的按揭服务费4625元可以不用支付,今早与销售人员沟通能否免除这笔服务费,4s店仍以明码标价、合理、合法,会开发票,和提前告知,已写入合同为由拒绝我的请求,在我质疑该店的收费资质和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时,销售以深圳陈群汽车律师的相关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14类行为必须有专门资质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13类业务需取的特别资质,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不是这14类或13类中的任意一类,而是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因而无需特别资质!还有对于超范围经营的辩解说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收到处罚)如何能够让4s店取消这笔费用的支付?如何能够有效针对性的破解部分律师为车市行业潜规则洗白的辩解?

2019-07-19 06:2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院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定金”到底是什么,定金其实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当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时,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不返还该定金。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定金不退”。很多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以为自己支付的是“订金”,但合同中实际约定的为“定金”,二者仅仅一字之差,在消费者想要放弃买卖合同时,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可退”和“不退”的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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