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外公留下的房子要过户 财产继承公证的时候 发现外公还有一个儿子, 他不愿意配合公证 ,所以公证处没法公证 房子也没法过户,这个是一定要公证吗?为什么?还有公证是什么意思?没有立过遗嘱,什么都没有,在这种情狂下我应该怎么办?

2019-07-19 18:25: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继承变更后的产权人依据《物权法》规定属于实际房产权利人。

    2、法无禁止规定,实际房产权利人即可自由处置自己产权

    3、是否可以抵押贷款,取决于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制度规定安排

    4、如果无法还贷,构成违约,房产权利处置依据《合同法》《抵押法》处理

    5、如果 抵押房产产权变更,涉及税费征收的,依据《税收法》等规定执行
  • 房产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在办理时其它继承人可赠予他们继承的部分房产给孩子,属部分继承、部分赠予。要先公证,再到房管局过户。房产继承相关手续如下:
    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如办理时除孩子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孩子,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孩子名下。)
    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费用有:
    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
    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 房屋继承公证手续:

    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2、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3、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4、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5、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6、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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