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4年购买一套房子,销售人员告诉我们是70的住宅房,付了十一万的房款,预约2016年交房,但由于手续不齐全,当时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2019年办下预售许可证却成了商品房40年的产权,并且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原合同有出入,我们应该怎么与开发商谈判

2019-07-19 20:2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
    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 办 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中标通知书或洽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 房地产开发商:
    1.开发商拿地的同时就对土地以后的发展方向有了初步的定位,在拿地之后,要对土地的具体规划方向进行细致的定位;
    2.在这里有个条件,就是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
    3.该指标规定了土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配套标准等详细指标,同时给出了市政条件。拿到这个指标后,开发商要根据指标限制,结合市场情况制定项目的定位方向;
    4.有的土地是没有该指标的,或者开发商觉得原有指标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需要重新申报指标。
    这里有很多和政府运做的工作,目的就是得到一个满意的控规指标。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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