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去哪八月份给我老婆结婚,都是在婚前她有一子,是未婚生育的,小孩户口也上在女方,现在我想把我老婆的户口和小孩的户口迁到我的户口所在地,还需要什么手续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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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 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 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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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生父不要孩子生母可以送人
收养:需要孩子父母一起,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子女手续,私自送养子女是违法的,请对自己和孩子负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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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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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