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村委想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属良田)以及村民的自留地上建健身广场,想以年付租金的形式租赁,因其在上建有房屋以后不再可返耕村民不答应,想问下村委的这种形式是否违法?可否让村委一次性付清土地转让金或是买断,另还有没有其他形式?谢谢!

2018-08-17 21:43: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由国土部门登记,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
  • 可以转包,但不可以买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如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集体土地房屋过户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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