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公司15年5月签的合同到18年6月到期,一式两份公司没给我一份19年1月公司发现我的合同到期了,期间一直开工资投保险一直到现在,19年一月份找到我要我补合同,我没有同意,因为我公司要和别的公司合并了,公司要我与新公司签合同,我不去新公司,19年4月10号公司又拿了份老公司的合同让我签,合同内容与我第一次签的合同不一样,让我签老公司的合同干合并新公司的工作,因为老公司没有工作了,全部转到新公司了,我就是想问问我怎么能拿到补偿金,还有没续合同的几个月我可以要一个月两个月的工资吗?让我签老公司合同我可以拒绝吗?最近我发现自己怀孕了,我应该怎么样处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拜托拜托啦!

2019-07-20 19:15:4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按时足额地发放,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应当支付拖欠工资和滞纳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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