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子三十多户人,五年前,有十户村民与一外村人,合伙出钱修了一条通往我村生产耕作区的简易公路约3公里,第二年,我村经户主会决议:要这个在我村承包有400亩荒山的外村人,对修路被占地20户补偿10万元,村民小组长按照决议与外村人签订了协议,我们有三户认为补偿太少,没有在决议书上签名,也不同意签订的协议。更没有接收外村人的补偿款,这个外村人也没同意我们三户另外要15万元的补偿,(三户被占荒地1亩5分) 现在,我们要恢复开垦造林,我们有山权土地承包证。请问,我们这样做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