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县2009年全面组织换发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年是由县政府统一颁发的,2008年换发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经营权证),县政府换证文件规定,其中一条为:对换证前已经被征用的地块,要在经营权证书及登记簿的四至界限栏内注明。其中,一农户的其中1块承包地于2003年已经被征用,但该户这同意政府征用,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该农户现在都未领取征地费用。由于情况特殊,在换证时经办人员没有在相应栏内注明已被征用。而此征用地块已经被政府公开拍卖给其他人(一切证件齐备),在卖地人开工修建时,被征在农户出面阻止,引发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出示的证件均是由县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县政府必须注销其一。从事实依据看,应该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政地农户不交回更正。这种情况要怎样办理才合法,找不到法律依据。请给予帮助。

农林牧渔
2018-08-18 08:1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 土地被征通常会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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