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给我定的诈骗案。检察院不予批捕。现在我在取保候审期。马上到期了。检察院有通知。去让人去担保。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7-23 15:05: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取保候审解除或届满一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可以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该名公安同志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一年,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拒绝了受理。 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 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届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没有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矛盾。 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规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规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案件是不当的。 其实,该条规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规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届满超过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仍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至于如何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如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有的事实无法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绝受理,也没有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反程序办案的,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 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届满超过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不管什么原因,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到期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
    2、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能重复办理取保。
    3、如果取保候审到期应当与办案机关联系或者听候信息。
  • 被逮捕的嫌疑人满足下述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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