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工资确认函里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保密津贴加岗位津贴,另外加月度绩效组成,其中写的月度绩效中包含47小时加班费,加班费由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如果按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保密津贴)工作标准计算加班费,再乘以绩效包含的47小时,远远超过所给我的绩效,请问这些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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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底薪来算 底薪(基本工资)/
21.75(一个月
21.75天上班时间)/8小时(每天8小时)=每小时工钱乘以加班小时(平日加班是乘
1.5倍,周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
比如上海1480元的底薪;1480除以
21.75天除以8小时=
8.50574712元一小时。
平日加班是乘
1.5倍;
8.50574712乘以
1.5=
12.7586207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周末加班是乘2倍;
8.50574712乘以2=
17.0114942元加班一个小时该得的费用
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8,50574712乘以3=
25.5172414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1480元/
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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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标准工作时是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有可以采取6天工作制,但总共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则是加班。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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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
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
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
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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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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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