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项目方尚未注册公司,投资方看中项目的亮点和优势,同意出资1.5亿元,占股权20,这是股权融资吗?还是其它方式。我目的是股权融资,如何同投资方签订?

股权
2019-07-25 04:57: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权益法下,
    (1)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3)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所讲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 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资租赁的直接动力,因为其需要使用设备,但又缺乏充分的资金购买时,就可以内租赁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租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便利,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经租赁公司审查后,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  在承租人验收后,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包含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是在融资租赁谈判中,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其具体内容用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也遵循订立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模式。
  •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性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
      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
      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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