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买卖房屋过程中卖方违约时我该如何起诉?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07年8月底贷款买了一套昌平区北亚花园的房子,由于当时房主的房本正在办理当中,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我们当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尾款用乙方首付款来还;
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房产证到10月底还未办理完,乙方可付给甲方首付款,甲方将钥匙交与乙方提前放住,等产权证下来后,双方继续办理.
(我们买方是乙方,他们卖方是甲方)
现在快到10月底了,我们想交给卖房首付款,28万元,然后住进去,但卖方要求我们交37万的首付,而且这些首付还不想还尾款,如果还不了尾款,房产证下来就会去做抵押,到时还是办不了过户,这明明是卖房想违约.
我们当时交了购房定金56000元,并在合同中注明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但近两个月房价涨的历害,即使双倍返还定金,我们还是受到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当时签署合同时,卖房产权人的妻子没有签字,但当时在场,这一点中介公司可以做证.

2018-08-18 18:01: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1、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因此,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建议你把合同拿给律师,看看合同是对你有利还是不利;
    2、你们签订的协议从本质上看应当是《委托代理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协议,但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如果对方能证明确实因此有损失,还是应当赔偿的。
    3、中介费应当是中介完成任务、促成房屋买卖才会有的收益,因此,在没有完成其义务的情况下,索要中介费是没有依据的。
  • 买卖双方无贷款: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并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下家将尾款结清给卖方。卖方有贷款未还清: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房东未付清的银行贷款。
    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房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生效要件,合法有效。
    2.对方变更价款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对方需要和你达成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3.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未至,但是对方反悔加钱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①由于房屋过户能够强制履行,费用成本也合理。你可以在履行期到来时书面催告对方配合过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持法院判决去房管所直接变更过户。②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②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约定违约金的,要求赔偿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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