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山东的,我于2006年6月在大成房产分期付款,购的一套5楼带阁楼的房子,我拿到房子钥匙以后,下雨时发现主卧室和客厅、阁楼多处渗水,便与开发商打招呼,开发商答复,等再下几次透雨,让问题完全暴露后一起维修。之后,开发商分多次对渗水问题进行了修复,其中较大的有两次维修,一次是把主卧室顶(平台)用水泥中沙加复了一层,没解决问题,第二次是用一种防水材料把主卧室(平台)全部盖了起来,仍然没解决问题,前几天那两次小雨,我主卧室西南墙角和客厅东北墙角渗水,水迹从房顶一直到地板。因为一直存在渗水问题,装修后的墙上出现霉斑,我请装修工人又重新上的墙漆,入住后多次找开发商反映,至今开发商的态度变的不讲理起来。开发商答复我说:我们开发上已经尽到责任了,就好象交通事故已经处理过了,你再找我们我们也处理不了啦。开发商说是属于冷凝水的问题,没法处理,你愿找谁找谁,你愿告就去告吧。我们买的是商品房,装修时也没有任何破损行为,所以平台渗水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责任。本来我还想和平解决,可现在他们说话这麽不讲道理。我该如何找他们进行赔偿?请律师指点,谢谢!!!!

2018-08-18 18:0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
      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
    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
    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 开发商违规出售商品房的行为有哪些
    1、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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