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单位清洁工年满50岁,为了能使其在退休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在退休前两个月,领导名义上将其解雇,发放补偿金2万多元.但她直到现在还在单位做清洁,一天也没离开单位. 请问这样做对吗

2019-07-25 14:5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可以要求补偿。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关于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尚未缴足社保。社保补缴时效: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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